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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遭遇“骗婚”或“被結婚”,受害人常常無法撤銷婚姻,而報案或經過民事訴讼、行政訴讼渠道尋求救濟也很難走通。
針對這一堵點,近日,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製定並下發《關於妥善處置以滥竽充數或者故弄玄虛的方式辦理婚姻注銷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白了冒充婚姻的撤銷流程,並將此類失信行爲歸入信譽體係結合懲戒,加大震慑力和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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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遭骗婚,奔走7年無法離婚
由於遭遇“骗婚”,福建省福州市闽侯縣居民姚某奔走了7年未能處理。
2013年12月初,家住闽侯縣大湖鄉的姚某經人引見,與自稱“莫某某”的廣西女子相識。幾天後,兩人在闽侯縣民政局辦了婚姻注銷,姚某給了“莫某某”7萬元彩禮。次日,“莫某某”就帶著彩禮消逝了。
姚某報案後,警方以爲,姚某提供的結婚證是民政部門颁發的正軌結婚證,不存在诈骗事實,不予立案。姚某又向民政局申請撤銷結婚證,但民政局以爲,根據《婚姻注銷條例》規則,受脅迫注銷的才可撤銷,姚某與“莫某某”注銷結婚沒有受脅迫的情形,因而也不受理。
姚某家贫,被骗財後,生活更艱難。遭骗婚後,姚某固然找到合意的女友,卻無法辦理結婚注銷。
後來,姚某與女友生育兩個孩子,但因與“莫某某”的結婚證未被撤銷,姚某和女友的孩子無法落戶就學。
無法之下,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莫某某”戶籍所在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忻城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讼。法院調查發現,莫某某早在2010年7月已與戚某辦理結婚注銷,這位莫某某並非與姚某辦理結婚注銷的“莫某某”,姚某只得撤訴。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忻城縣法院提起訴讼,懇求宣佈本人與莫某某的婚姻無效。法院調查發現,姚某與真實的莫某某互不認識,雙方沒辦過結婚注銷手續,也不存在婚姻關係,無法判決離婚,於是裁定駁回起訴。
2020年1月3日,姚某對闽侯縣民政局提起行政訴讼,懇求法院裁定撤銷結婚證,法院受理後,又以超越5年起訴期爲由裁定不予立案。
同年7月,姚某求助於闽侯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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