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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三十日,在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了《重庆市促进文明行为条例》修订情况。修改后的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不得侵害他人。
2个月前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关于规范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从事装饰、宴会、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对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不得干扰他人”。
关于饮食浪费的法律责任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节约用餐和制止饮食浪费的立法刚性。
立法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放置节餐、反对浪费等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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