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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办法》

2020-12-7 18:00:35 17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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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鄙玫 发表于 2020-12-7 18:00:35 |阅读模式

杭鄙玫 楼主

2020-12-7 18:00:35

为了贯彻新《证券法》的要求,继续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于今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此次修订中,审计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贯彻新《证券法》的规定。把审核的内容和意见表述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明确审核时限为: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登记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完善审核时限需扣除事项的相关规定,将暂停审核、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以及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况的时间加注为扣除事项;明确发行人应在上交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文件,并按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公布信息。第二,与新修订、新发布的法规相衔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审核规则中的限制资格措施进行了调整,对科创板的定位条款进行了同步修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科创板的定位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根据《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位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明确了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即最长9个月。第三,其他修正。其中主要包括:文件格式除符合上交所规定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强调证券服务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后向上交所提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答复等相关内容可豁免披露;并对上市委员会暂缓审核的情形、时间和数量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上市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将上市审议的内容明确为:审议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缩短上市审议会议提前公告的时间等。第二,扩大上市委审议的内容,增加与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及上市重组等业务有关的上市委审议相关配套内容。第三,调整上市委的人数上限,把上市委的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不设下限。第四,增加了中止会议和暂缓会议的机制,规定在审议会议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当中止会议。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及时安排上市委审议会议;在审议会议期间,发现发行人有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时,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就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第五,明确兼职委员买卖股票的相关监管要求,规定兼职委员在任职期间,除因上市公司送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新持有股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股份进行买卖或转让,并对发行人的股份进行审核。以上主体新增或卖出的股票,应在交易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备案。第六,其他修改,包括细化取消审议机制,增加被调查期间市委委员涉嫌违纪违法等履行职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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