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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亲生父亲收取3万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走,被判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2023-5-19 21:56:36 26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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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哥董事 发表于 2023-5-19 21:56:36 |阅读模式

蜀哥董事 楼主

2023-5-19 21:56:36

四川绵阳男子张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姓刘的女子。刘某生下一个男婴后,两人都没有抚养他的打算。。随后,张某在家乡散布领养消息,称自己只需要收取3万元的“营养费”就可以把孩子送人。



后来,在宋XX的介绍下,兰某支付4.4万元将孩子带走,其中宋XX收取1.4万元作为中介费,并向张某支付了3万元作为“营养费”。事发后,刘某和他的亲属报了警,兰某将男婴还给了刘某。



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收了3万元“营养费”后,他把自己的儿子送给了别人。



2021年2月,刘某和张某在网上相识。他们认识之后,发生过一次关系,然后分开了很久。。不久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告诉张某,自己在2022年1月生下一名男婴。。刘某告诉张某,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张某也无意抚养他。。



随后,张某在家乡散布消息,称自己只需要收取3万元的“营养费”就可以把孩子送人。了解此事后,宋某某找到张某,表示可以介绍买家兰某,但要收取1.4万元的中介费。。



2022年3月6日,通过宋某的关系,兰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兰某直接支付4.4万元给宋某,宋某收取1.4万作为中介费,剩余3万作为“营养费”交付给张某,以上费用包含200元连带费用。付完钱后,兰将把男婴带回三台老家抚养。



刘妈妈虽然无力抚养孩子,但她仍然很关心孩子。得知孩子是张某送给别人的,他与亲属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在得知刘某报案后,兰某带着男婴到公安机关,将其交还给了刘某。。



重点:亲生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或遗弃儿童罪?。



前段时间,张某、宋某、兰某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张某、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购买婴儿的兰某的刑事责任。



2023年1月,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某辩称,虽然明知把孩子送人是违法行为,但他把孩子交给兰某只是为了逃避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使他犯罪了,也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与此同时,兰某辩称自己是领养儿童,而不是拐卖儿童。他给的钱是生孩子的营养费和医疗费,而不是孩子的购置费。手续。



判断:生父与介绍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以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根据张某的供述和庭审中所作的询问,张某并不确定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即不确定自己对男婴负有抚养义务。主观上不具备犯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其次,经过审理,认定张某确是男婴的亲生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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