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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0日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尼贸易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迈克尔·乔丹称,译名“乔丹”与原告建立了特定联系,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因此原告有权命名中文单词“乔丹”。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品名称、产品和商业促销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名称“乔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百奇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约旦在英美只是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在英美共同姓氏的习惯翻译中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使用“乔丹”商标数十年,依法享有“乔丹”商标的商标权。原告知道被告长期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但未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但是,柏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声誉较高的情况下,擅自选择“乔丹”一词进行商标注册,并注册了“乔丹”这个名称。此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的前球衣号码“23”及其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markusjordan和JeffreyJordan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可认为具有造成或让公众混淆的意图,因此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但卖方柏桐贸易公司没有共同侵权意图,但今后禁止销售侵权产品。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法院仅在诉讼中判决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合理费用。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乔丹体育公司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乔丹”商标;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争议期在五年以上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显著标志在内的合理方法,表明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发生的合理费用;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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