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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政府官网发布了三篇文章,针对成都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上市公司投资和国有股权等问题,发布了相关监管措施,
这分别是《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防止企业提供超出其担保能力的担保
《成都商报》和《红星新闻》的记者注意到,《办法》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比如进一步明确了成都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和担保活动中的职责。
在监督管理和融资监管方面,《办法》增加了多项新规定。
例如,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严禁以任何形式以财政收入为偿还来源进行融资,增加政府隐性负债。
《办法》还明确,成都国有企业应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防止超出担保能力的担保。
担保比例按照实际担保余额计算。
提出了六个被禁止的投资项目
在市级国有企业投资方面,成都市国资委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成都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国有企业在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中的职责。
明确了成都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提出了6个禁止投资项目,包括不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产业政策的;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和资金来源规定的项目;
不符合市政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等。
强化上市公司国有制
变更的监督和管理
《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的审批权限明确划分为国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三级。
具体而言,根据市国资委批准并报请成都市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的重要性,将市国资委批准并报请成都市政府批准的事项进一步分为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和成都市国资委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直接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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