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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月9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防控疫情期间对市场监管领域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奖励范围。
在预防和控制疫情过程中,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给予相应奖励的,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行为:
一、抬高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四。制造、销售假劣口罩、消杀等传染病防护用品;
五人未取得"一单三证"(即海关通关单、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储存;
六。非法出售走私的食品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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